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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商投资网总裁张明亮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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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5: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2月我第一次来到公司寻求项目合作时,不仅带来了一颗真诚之心,还恨不得把一切未来的发展寄托于您的身上。因此,当你派员考察项目时,我们不仅高规格的接待了贵公司的人员,还毫无犹豫的签下了由你亲自签署的我们之间的《融资协议书》,并按照你的要求于2010年1月4日汇入贵公司开户行:深圳市国贸工行,账户为:深圳市贤泽投资有限公司的帐号:4000022819200018954中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的保证金和考察费。
  可是,随后的情况是什么呢?你们在协议书中承诺的“融资总额3亿元人民币,双方合作融资期为60个月,从2010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乙方资金(即贤泽公司)按照甲方要求分三期到位,一期一亿元人民币于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二期一亿元人民币于2010年5月前,三期一亿元人民币于2010年7月底前分别打入甲方专款账户。”条款至今不仅一分钱没见到,而且我们三番五次地找到你,不是敷衍了事,就是毫无办法地告诉我们等待,或者是做一些毫无意义的工作,使我们的希望成为泡影,严重的影响了我们的项目的开展,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我们将你们合作的情况通报给了项目地政府及有关领导,从而给我们找其他合作方造成了被动,拖延了项目的最佳建设期,致使项目流产,十几亿的收益付之东流。同时,我们为此事支出各类费用资金达千万元之巨。
  协议第6款第一条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除全额赔偿外,还将依国家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相应的经济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不想多说,以上足以说明法律我们追究你法律责任的依据。我们将依据你的处理此事的态度,行使我们的法律追诉权。
  其次,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的一般技术过程为:1、首先利用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信任,使对方履行合同,而后实际获得对方的财物但自己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2、设置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作出准备履约的姿态,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制造“经济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的假象,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3、拆东墙、补西墙,边骗边还式的诈骗。拆东墙、补西墙式的案件,行为人始终占有他人一部分财产,其诈骗犯罪的故意应该是明确的,应作为合同诈骗一种行为方式。
  合同诈骗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为目的,交付财物构成诈骗犯罪既遂的一个重要条件。交付财物,是指受害人基于自己的主观的处分意思,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依法对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包括以下内涵:(1)行为人意图永久非法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即“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照其经济上的用途,利用或者处分它的意思。
  (2)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无法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行为人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无疑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破坏。有时,行为人并不直接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权能,但其行为使所有人无法行使对其财产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也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破坏,也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而合同诈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是为了通过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这一“合法”形式骗取财物。当然,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合同欺诈恶性发展就成为合同诈骗。即使行为人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欺诈行为,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在履行中萌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概念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诈骗行为。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
  5、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表现。
  6、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根据以上法律界定原则,你的行为你自己衡量吧!我们已经经过调查得知你将我们的保证金和考察费挪作他用;并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承担违约后的责任。已经符合了合同欺诈及合同诈骗罪的要件。
  对此,我们将根据你对处理我们问题的态度,保留向公安机构报案处理的权利。
  第三、作为国内知名人士和有影响力的企业,你已经奋斗了十几年,刚刚有了一些成就,大概你也不想为此事自毁前程吧。如今的互联网,不仅给所有的人们带来了交流信息的平台,也给揭露一些丑恶创造了条件,如果你想就这样把事情拖下去,我们会不惜代价,借助平面立体媒体去呼吁和揭露事实,维护我们的权益。而且,我们已经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除此之外,作为当地政府和出身于公务员的我会通过各种渠道去讨一个公道,商务部、财政部、工信部、发改委均可沟通。甚至是深圳市委、政府,国际投资促进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处也不是不可以联通的。
  第四、当今的讨债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维权方式也是宽泛的。既然你不想合理解决,我在这里已经很长时间了,也做好了准备,如果我们协商能够解决是最好的途径,如若不然,我也没有退路了。当初,我们老板不同意支付这笔款项,是我坚持才汇出的,如今不仅钱无下落,项目也泡汤了,你想我会怎么办?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压力会多大?还是好自为之为好,不要逼人于绝境!最近,你的大型活动不想受到令世人瞩目的影响,最好坐下来认真解决,否则,后果你应该会想到的,到时后悔莫及。
  事已至此,不仅仅是一百二十万元人民币的问题,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至少要上千万元,不信我们会奉陪到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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